(2015)红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团结环路45号。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庚,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书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