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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绛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耀东与马秀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耀东,马千里,马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绛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高耀东,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千里,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秀青,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我院作出的(2011)绛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千里、马秀青至今仍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秀青在你银行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