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元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多元电子有限公司、何五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元电子有限公司,何五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512号原告: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东升、徐钦,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多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西工业区C-1号。法定代表人:朱千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五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多元电子有限公司、何五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42元,由原告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