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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陵县信用社诉杨新海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新海,陈秀玲,张维军,张芝芹,张维江,李西莲,张德勇,侯兴玉,张德治,穆修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陵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新海,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陈秀玲,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维军,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芝芹,女,1955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维江,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李西莲,女,1963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德勇,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侯兴玉,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德治,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穆修兰,女,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新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