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丽与与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0558号刘丽:你与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即976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执行款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户:1751。经办人:张晓全电话:0558-86165161815882615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