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程渝与余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渝,余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程渝,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齐全,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齐全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自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8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42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余齐居住地在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委托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86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