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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勤与汪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周勤,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汪顺勇,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周勤与方正汪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枞民一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