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辖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辖初字第484号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山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锡波,职务董事长。被告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宁国市宁国开发区东城大道。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其他事宜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