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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佘保印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佘保印,中国林业出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佘保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林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刘海胡同*号。法定代表人:金旻,该出版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樊晶晶,该出版社综合办公室科员。再审申请人佘保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林业出版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佘保印申请再审称:根据法律规定,我提出的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应归法院审理。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存在遗漏,有推诿责任、偏袒中国林业出版社、不作为之嫌。现提交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中国林业出版社提交意见称:不同意佘保印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佘保印退休前与中国林业出版社之间系人事关系,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佘保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佘保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