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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永康市旺吉五金厂与任萍、任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旺吉五金厂,任萍,任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57号原告:永康市旺吉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负责人:范根击委托代理人:胡旭。被告:任萍。被告:任文学。原告永康市旺吉五金厂与被告任萍、任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永康市旺吉五金厂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