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永康市旺吉五金厂与任萍、任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旺吉五金厂,任萍,任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57号原告:永康市旺吉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负责人:范根击委托代理人:胡旭。被告:任萍。被告:任文学。原告永康市旺吉五金厂与被告任萍、任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永康市旺吉五金厂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