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腾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映斌与段生信、廖抡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映斌,段生信,廖抡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赵映斌,男,1976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段生信,男,1992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抡旺,男,1995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映斌与被执行人段生信、廖抡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段生信、廖抡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映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642元,已受偿5000元,余款56642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段生信、廖抡旺暂无履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映斌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段生信、廖抡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