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单磊与徐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磊,徐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单磊,居民。被告徐孝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斌,高密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磊与被告徐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75元,减半收取4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