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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时吉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吉涛,农民。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吉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吉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时吉涛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铜山区郑集镇被告人时吉涛家中,被告人时吉涛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约0.1克冰毒,并容留焦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2014年8月份一天,在上述地点,被告人时吉涛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约0.2克冰毒,并容留焦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时吉涛容留朱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4、2014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时吉涛容留卢某、朱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5、2015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时吉涛容留朱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二、贩卖毒品的事实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时吉涛多次向他人有偿转让冰毒共计约3.8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8月份一天,在铜山区郑集镇杜康家,被告人时吉涛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焦某约0.2克冰毒。2、2014年8月份一天,在铜山区郑集镇宋楼大桥,被告人时吉涛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焦某约0.5克冰毒。3、2014年8月份一天,在铜山区郑集镇林大夫医院门口,被告人时吉涛以400元价格卖给焦某约0.4克冰毒。]4、2014年8月份一天,在铜山区郑集镇宋楼大桥,被告人时吉涛以300元价格卖给焦某冰毒约0.3克。5、2014年8、9月份一天,在铜山区郑集镇宋楼大桥北边鸭圈附近,被告人时吉涛以450元价格卖给焦某约0.5克冰毒。6、2014年8月份一天,在铜山区郑集镇宋楼大桥,被告人时吉涛以800元卖给焦某约0.8克冰毒。7、2014年9月份一天,在徐州市矿山医院内,被告人时吉涛以450元价格卖给焦某冰毒约0.4克。8、2014年9月份一天,在铜山区铜山镇居乐园小区,被告人时吉涛以500元价格卖给焦某约0.5克冰毒。9、2014年8月份一天,在铜山区郑集镇被告人时吉涛家中,被告人时吉涛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约0.1克冰毒,并容留焦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10、2014年8月份一天,在铜山区郑集镇被告人时吉涛家中,被告人时吉涛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约0.2克冰毒,并容留焦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另查明,被告人时吉涛于2015年1月24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时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焦某、卢某、朱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吉涛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时吉涛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吉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吉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华人民陪审员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朱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