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光明、黄顺云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光明,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顺云,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黄晓军,周云照,周薇薇,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鹏。原审被告:黄顺云。原审被告: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军。原审被告:黄晓军。原审被告:周云照。原审被告:周薇薇,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瑞和园*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7********。原审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军。原审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明。上诉人赵光明为与被上诉人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顺云、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黄晓军、周云照、周薇薇、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12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