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莫彬与刘文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彬,刘文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莫彬。被执行人刘文庄。本院在执行莫彬与刘文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扣押被执行人旳农用车后,被执行人刘文庄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旳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56号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献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