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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莫彬与刘文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彬,刘文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莫彬。被执行人刘文庄。本院在执行莫彬与刘文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扣押被执行人旳农用车后,被执行人刘文庄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旳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56号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献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