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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裴金泽与被告魏厚正、吴瑞香为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金泽,魏厚正,吴瑞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724号原告:裴金泽,男,汉族。被告:魏厚正,男,汉族。被告:吴瑞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金泽与被告魏厚正、吴瑞香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金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金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金泽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腾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