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金生与吴丽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70-2号原告徐金生与被告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怀民(商)初字第06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丽华应给付申请人徐金生贷款本金252403.94元、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吴丽华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金生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丽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丽华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金生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丽华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吴丽华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金生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商)初字第068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徐金生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吴丽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吴丽华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