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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廿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甲诉���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第266号原告:李某某甲,女,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李某某乙,男,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甲以无法提��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乙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