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汪群、陈劭维与陈建平、李元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汪群,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陈劭维,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陈建平,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李毛中,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醴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应执标的361682.5元,已执100387.92元。之后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2)醴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审判员 李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