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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陆静与吴丹、蚌埠市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静,吴丹,蚌埠市广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陆静,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蚌埠经济开发区金金泉广告设计工作室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红密,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丹。被告:蚌埠市广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丹,经理。案由:广告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静诉被告吴丹、蚌埠市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静负担。审 判 长  肖 蓉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