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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苗振玉、青岛赛家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振玉,青岛赛家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振玉,居民。被告青岛赛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0号盛凯国际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刘振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振玉、被告青岛赛家酒店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月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