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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天津金顶盛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燕金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金顶盛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广州燕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金顶盛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敏,广东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燕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清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妙雅,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金顶盛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燕金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金顶盛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