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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金莎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莎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陕西金莎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长安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余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峰,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莎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金莎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莎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莎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