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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岷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5年3月26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岷县十里镇的韦某(已判刑)、雷某某(在逃)等人在岷县梅川镇杏林村盗掘汉代古墓葬时被村民发现,韦某被当场抓获,李某某、雷某某等人逃跑。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岷县公安局北路中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岷县博物馆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杨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韦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盗掘汉代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盗掘的古墓葬系普通墓葬,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全毅审 判 员  党振兴人民陪审员  郎孝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亚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