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中铁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军,中铁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97号原告李大军。被告中铁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中铁北部湾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墩农场场部(8)。法定代表人裴国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颖(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军诉被告中铁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1,420元,由原告李大军负担。审 判 长 肖珍荣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