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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某某,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娟代理审判员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岳永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