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邓步琳与重庆市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步琳,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步琳。委托代理人:王伯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槐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2307-4。法定代表人:边建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富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步琳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03149号民事判决,邓步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邓步琳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步琳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步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5元,减半收取10942.5元,由上诉人邓步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