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隋光瑞与王安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光瑞,王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78号申请执行人隋光瑞。委托代理人张明星,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隋光瑞与被执行人王安华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依法强制履行义务,将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