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扬州联谊制鞋有限公司与袁来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联谊制鞋有限公司,袁来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联谊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汤汪集镇。法定代表人赵秀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烽彬,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来霞。委托代理人樊璐,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联谊制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来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州联谊制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联谊制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联谊制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扬州联谊制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