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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华、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华,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被执行人:张国华。被执行人:李杰本院执行的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华、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 保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