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肖仕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仕和,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仕和,男,1969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洪亮,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柳树村西。法定代表人:张大鹏,职务镇长。再审申请人肖仕和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汤山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仕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小汤山镇政府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未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私自决定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小汤山镇政府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未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编造拆迁项目、欺骗肖仕和的情况下,采取砸门撬锁、光天化日公然抢夺财物、深夜砸基地制造噪音、在房屋三面垒墙限制肖仕和通行自由等威胁、恐吓手段逼迫肖仕和签订拆迁协议的事实是清楚的。一、二审裁判结果不公。小汤山镇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其欺诈、胁迫肖仕和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土地利益和土地管理制度,该协议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941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802号民事判决;判决小汤山镇政府和肖仕和签订的《大柳树村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无效,由小汤山镇政府向肖仕和返还宅基地。小汤山镇政府提交意见称:小汤山镇政府和肖仕和签订的《大柳树村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合法、真实、有效,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肖仕和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肖仕和主张小汤山镇政府在与其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协迫行为,协议应属无效,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肖仕和小汤山镇政府签订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汤山镇政府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相关拆除工作,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一、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肖仁和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肖仕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仕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符忠良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 斌书 记 员 张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