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某丰与深圳市XX眼镜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深圳市XX眼镜厂,香港XX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朱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眼镜厂,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负责人邱XX,厂长。被执行人香港XX贸易公司,住所地香港。申请执行人朱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眼镜厂、香港XX贸易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眼镜厂、香港XX贸易公司价值人民币54742.06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卓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