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民初字第1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赛与刘海东、山东济宁一通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刘海东,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344-2号原告张赛,农民。被告刘海东,驾驶员。被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北东杨庄村东100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144号。原告张赛诉被告刘海东、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本案肇事车辆鲁H×××××、鲁H×××××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杨改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供一万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鲁H×××××、鲁H×××××重型半挂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实际车主杨改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肇事车辆鲁H×××××、鲁H×××××重型半挂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陈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