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屈大蓉,郑维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屈大蓉,郑维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81号原告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2-33号。公司法人闫锐。代理人梅来辉,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屈大蓉,女,汉族,56岁。被告郑维伦,男,汉族,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大蓉、郑维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