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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05号罪犯王某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了(2013)迎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3.5分,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听从指挥,尽自己所能完成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该犯于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