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惠小润与被告惠勤学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小润,会勤学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惠小润,女,1994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刘珂,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系原告之丈夫。被告会勤学,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系惠小润之父亲。原告惠小润与被告惠勤学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小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珂和被告惠勤学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小润诉称:我与被告惠勤学系父女关系,我出生四个月时,被告将我送给到华县华州镇赵家村,直到我出嫁。我订婚当天,被告以给我陪嫁妆为由,领走我彩礼三万元。过后,被告既未给我陪嫁妆,也未参加我的婚礼,我与被告没有父女感情。我两次去被告家通知结婚日子,被告不许我们进他家门。我外出打工的积蓄7000元由被告给我保管,被告拒绝给我。2004年至2014年10月我10年的移民款6000元,也不给我。现我放弃7000元工资和6000元移民款,要求被告返还我彩礼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惠勤学辩称,由于我前边已有两个孩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原告后,我将原告寄养到赵村我二哥家,户口一直都在我家,我一直给我哥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原告没有让我保管过7000元钱,移民补助款国家是从2007年6月才开始发的,我和我妻子已先后将补助款给了原告。原告订婚这天,他们事先商量好,我们生育了原告,给三万元彩礼,我二嫂养育了原告,给三万元彩礼。是我老婆接的钱,我并没有拿原告三万元彩礼。原告结婚,没有经媒人告诉我家,也没有协商陪嫁的事,我们不知道他们结婚,才没有给原告陪嫁妆。故我不同意给原告退任何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夫妇于1994年6月24日生育原告,四个月后,被告夫妇将原告送往其二哥家生活。一直未进行户口登记,2003年将原告户口登记于被告家中。2014年正月12日原告与其代理人刘珂订婚时,被告夫妇参加,刘珂家共送彩礼六万元,被告妻子接受了彩礼三万元。原告养母接受三万元彩礼,原告结婚前去被告家通知结婚日期,被告夫妇因与媒人产生矛盾,以媒人没有给其通知结婚日期和商定陪嫁物品,拒绝与被告见面,没有参加原告婚礼也没有送原告嫁妆。原告夫妇婚后去被告家,被告夫妇拒不让其进门。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认为:原告与刘珂订婚,刘珂父母及媒人送给被告夫妇三万元彩礼,当时并未约定这彩礼是送给原告的,还是送给被告夫妇的,也未约定该款用途是否全部作为原告的嫁妆。原告起诉被告以给原告陪嫁为由,强行拿走三万元彩礼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告据此要求确认该三万元属原告所有,并由被告返还给原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打工积蓄7000元和6000元移民补助款及一万元彩礼,应予准许。被告借故不参加女儿婚礼,拒绝原告夫妇到其家中,是引发本次诉讼的根本原因,被告应关切与双方的骨肉亲情,逐步修复双方感情纠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和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惠小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惠小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政文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郝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