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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成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699号罪犯朱成,男,汉族,1953年8月5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滁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09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06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02月0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朱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邢应根、邵芳,罪犯朱成、证人郭春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朱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成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明:1、罪犯朱成的陈述、执行机关出庭干警邢应根、邵芳,服刑罪犯郭春涛的证言及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朱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滁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朱成在案发后已退缴了全部赃款。3、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执行财产刑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朱成退出了全部赃款,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