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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与廊坊市广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廊坊市广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负责人于立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廊坊市广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梅,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广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廊坊市广运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1月20日被廊坊市广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忠磊审 判 员  秦桂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