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峡商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振兴与耿长安、亓晓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兴,耿长安,亓晓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峡商初字第438-1号原告王振兴,居民。被告耿长安,居民。被告亓晓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兴与被告耿长安、亓晓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兴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耿长安、亓晓东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续行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续行冻结被告耿长安、亓晓东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续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