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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峰亮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枣园刘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亮,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枣园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54-1号申请执行人刘峰亮,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枣园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刺雄。申请执行人刘峰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枣园刘村民委员会支付275斤爱菊面粉、95斤东北长粒香大米、25斤爱菊调和油、1斤散装香油、5斤带鱼、过节费1600元、案件受理费665元,共计226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枣园刘村民委员会仅将爱菊调和油10斤、大米20斤及案件款1933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刘峰亮已领取。剩余275斤爱菊面粉、75斤东北长粒香大米、24斤爱菊调和油、1斤散装香油、5斤带鱼及案件款332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