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苏玉华与施学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华,施学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苏玉华,男,汉族,1951年9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委托代理人谈贵宝、张宏军,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学芝,男,汉族,1964年12月生,现住镇江市润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镇淮楼东路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华诉被告施学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学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淮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华撤回对被告施学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淮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元,由原告苏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