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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义良与周芳春、姚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良,周芳春,姚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王义良,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周芳春,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姚淑新,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良与被告周芳春、姚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良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义良负担。审 判 长 于 水代理审判员 夏 玥代理审判员 耿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