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义良与周芳春、姚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良,周芳春,姚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王义良,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周芳春,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姚淑新,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良与被告周芳春、姚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良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义良负担。审 判 长 于 水代理审判员 夏 玥代理审判员 耿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