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朝乐门与乌日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乐门,乌日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朝乐门,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委托代理人:罗荣重,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日娜,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范晓华,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朝乐门诉被告乌日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乐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乐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乐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由朝乐门负担。审判员 林英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