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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6年12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樊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19日,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原告陈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骆建奎人民陪审员  勾臣志人民陪审员  陈绪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佳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