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勇前、金贵能与金贵能、楼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前,金贵能,楼放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835号原告:吴勇前。被告:金贵能。被告:楼放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前与被告金贵能、楼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