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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勇前、金贵能与金贵能、楼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前,金贵能,楼放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835号原告:吴勇前。被告:金贵能。被告:楼放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前与被告金贵能、楼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