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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赖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某某给付欠款10536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欠款10536元,并负担受理费32元、申请执行费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赖某某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工商部门核查无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明,位于西乡县城关镇某某房屋(总面积为803.72㎡。房产证号:西私房某某号二至五层住宅房、西私房某某号一层门面房),赖某某已于2012年2月24日在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抵押贷款120万元,截止2015年1月底利息逾37万元;赖某某对门面房及多余住宅房屋的出租租金已被本院在其他案件中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可,书面申请对未受偿的10536元保留其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32元、申请执行费60元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