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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史丽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84号罪犯史丽君,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了(2006)并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丽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史丽君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史丽君的刑期从200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该犯自2012年3月减刑后,于2012年6月29日、11月30日(两次)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4月30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史丽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丽君准予减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