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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河南丰瑞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中宝钢铁有限公司、刘勇、林玉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丰瑞物资有限公司,郑州中宝钢铁有限公司,刘勇,林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法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丰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王二军。被执行人郑州中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勇,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林玉娟,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河南丰瑞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中宝钢铁有限公司、刘勇、林玉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中宝钢铁有限公司、刘勇、林玉娟银行存款139931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中宝钢铁有限公司、刘勇、林玉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