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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环路。负责人回志伟,系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业主。委托代理人冯淑钧,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西路北侧。负责人赵洪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乐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员工。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诉称,2014年7月30日,原告司机刘义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藏高速公路行驶至1777KM+800M处时,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后侧翻于道路右侧边沟内,造成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67345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均不计免赔,但当原告去被告处索赔时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6734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主要辩称,我公司愿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保险理赔款15万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3646.9元减半收取1824元,由原告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