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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钦礼与刘亮、任宪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钦礼,刘亮,任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王钦礼。被执行人刘亮。被执行人任宪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亮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